法律服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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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起訴、答辯、準備書、補充理由、言詞辯論、上訴、上訴理由、再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

刑事案件:

告訴、告發、再議、答辯、附帶民事起訴、聲請交保、聲請調查證據、補充理由、辯護意旨、上訴、上訴理由、非常上訴、再審、自訴、冤獄賠償、被害人補償等。

行政案件:

陳情、申請、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環保糾紛等。

家事繼承:

家暴保護令、請求履行同居、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確認親子關係、收養子女、遺囑、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

不動產事件:

所有權移轉及塗銷登記、抵押權設定與塗銷、土地分割、鄰地通行權、租金調整、房地買賣等。

契約見證:

買賣、承攬、委任、贈與、租賃、合夥、和解等。

協調、仲裁:

民事糾紛協調、婚姻協調、債務協調、糾紛協調和解。

工商與勞動事件:

公司重整、清算、檢查、債權人會議、破產及和解、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爭議處理、商務仲裁、公司法律意見簽署等。

智慧財產權事件: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公平交易法事件、電腦網路法律、仿冒智慧財產權事件之民刑事責任追訴及辯護等。

生活處處離不開法律

案例1 : 台北市張姓女子指控唐姓前夫和周姓女子通姦生下1女兒,還騙她沒發生婚外情,讓她簽字離婚時無法提民事求償,甚至在親友聚會上說她是瘋婆子,涉嫌妨害家庭、詐欺得利、誹謗等罪,台北地檢署依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因張女和唐協議離婚時,只針對兩人所生兒子的親權如何行使、撫養費的負擔方式,但無法證明唐因承諾沒外遇而獲利,不構成詐欺得利罪。

案例2 : <民眾發問>玲凌年底要與交往兩年的男友結婚,婚前她想與男友立定婚前契約,其內容不外是婚後兩人應當遵守的規則,其中重要的一項為婚姻關係中若有人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要件,可能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支付200萬的分手費……等等。

不過玲凌不太了解婚前契約的約束力及法律上的效力為何?如果兩人都簽名蓋章了,但是到底功用有多大呢?



律師詳解:

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婚前契約」,美國有些州則承認,稱之prenuptial agreement or premarital agreement;所以台灣新人是否可以先訂下婚前協議,以防日後有人反悔?

答案是:我國法律就某些事項授權或容許當事人約定,例如子女姓氏、家庭生活費(含子女扶養費)如何分攤負擔、夫妻住所地、夫妻冠他方姓、夫妻一方是否給他方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約定完需法院登記。

有些協議條款在未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情況下,得為有效約定,如一方違反忠貞義務(譬如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等)、或家庭暴力行為時他方得請求懲罰違約金若干元。

但若協議條款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該約定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而無法使對方履行。例如約定一方同意他方納妾但他方須支付若干財產;例如約定一方通姦,則必須無條件同意他方離婚及放棄所有財產及子女監護權──通姦本是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原因之一,但是放棄所有財產及子女監護權卻是「以離婚為前提」約定;換句話說未結婚,卻已預設好離婚後之種種安排,此種安排以往可認為不合「善良風俗」,現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的成分居多。

因此,玲凌與男友立定婚前契約中「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要件,可能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約定為無效,「支付200萬的分手費」若解為因外遇而支付給玲凌的精神賠償金或懲罰違約金則為有效約定,所以玲凌就該條款應重新撰寫,日後才沒有不能執行的問題。順帶一提的,即使是無效約定,實務上如玲凌與男友仍照樣履行的,他人也不能置啄。

職業傷害、勞資糾紛: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語音答詢:0800-078-777
(或洽各縣市勞保局)

交通糾紛、交通事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2331-35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8072-545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3)332-5368、(03)335-3024

網路購物、買賣糾紛、房屋租賃:

消費者基金會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333234

勞資糾紛、薪資問題、公司倒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諮詢服務:02-8590-2567
     02-8590-2866

健保諮詢 :

中央健康保險局
總局:02-2706-5866
0800-030-598

智慧財產、專利、商標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話:(02)273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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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諮詢專線:(02)8732-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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