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扶養親屬,小心被國稅局開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4)日表示,離婚的夫妻申報綜所稅學問大,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果仍列報配偶免稅額,國稅局將補稅帶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度,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夫妻既然已經離婚,在法律上就沒有婚姻關係,因此報稅時,也不得列報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請民眾多加留意。

官員提醒,納稅人在離婚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亦應將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情況時,發現甲君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已離婚配偶乙君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但國稅局官員查得兩人已於102年度離婚,因此剔除補稅並加處罰鍰。

不過,接到補稅通知的甲君不服,向國稅局主張其與前妻爭吵後「失去理智」,因此辦了離婚手續,但卻不忍心趕走對方,因此實際仍同住一起,國稅局官員認為與稅法規定不符,仍維持剔除補稅。

官員強調,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始生效力,甲君與乙君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乙君已非甲君之配偶,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甲君申報所得稅時,還是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虛報扶養親屬是納稅人常見的申報錯誤,若被國稅局查到將依法補稅帶罰;官員也提醒,雖然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訂有短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萬元以下免罰的條款,但虛報扶養親屬者將無法適用減罰。

2015-08-05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