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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拘役」乃將犯罪情節輕微,且惡性較輕,在一定之期間內,將犯罪人拘留在特定的場所,使其服勞役,並短期間剝奪其身體自由之刑罰。就是關到看守所,期限不超過120天。
所謂「有期徒刑」就是坐牢,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在一定之期間內,將犯罪人拘留在特定的場所,使其服勞役,並在此期間剝奪其身體自由之刑罰。關到監獄,判刑2個月至15年之間。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 或加至~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