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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七條 左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若有造成事故或人員死傷,除罰鍰外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還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